【纪律在身边第206期】“集体决策”就能免予政务处分?

发布日期:2020-08-31   来源:深圳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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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画:冯大美

  【我该怎么办】

  最近,老刘所在单位因为违规发放津补贴被调查。作为党组成员,他在接受谈话时这样“辩解”:“这是我们班子成员一起商量决定的”,“每次决定发放补贴、福利,都会召开领导班子会研究,集体决定。”……在老刘看来,既然是集体决策,那就没有个人责任了。真的是这样吗?

  【“纪律君”如是说】

  集体决策是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的明确要求,是集思广益、科学决策的重要保障,但现实中,像老刘单位这种把一些可能触及纪律的问题拿来“集体决策”,企图把“集体决策”当成违规违纪的“避风港”“挡风墙”的操作不在少数。

  通过“集体决策”来规避纪律和法律要求真的可行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纪律君”此前从党纪的角度介绍过,“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的行为”违反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那么,近期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处分法》在这方面又是怎么规定的?

  《政务处分法》第十条规定,“有关机关、单位、组织集体作出的决定违法或者实施违法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公职人员依法给予政务处分。”这说明,对于“集体违法”行为的惩处,已经构筑起一张政务处分与党纪处分相匹配、衔接刑事处罚的严密法网。按照权责对应、过罚相当的原则,责任最终会压实到相关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身上。

  老刘作为单位党组成员,他的“辩解”说明其所在单位领导班子对“集体决策”存在错误认识。如果他本人在违规发放津补贴一事中承担了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最终很有可能受到相应的党纪政务处分。

  【相关案例】

  云南省鹤庆县草海镇原镇长施润斌自2015年11月任代理镇长以来,打着集体决策的旗号,先后滥发津补贴11次、数额达40.39万元。同时,该镇还虚报套取专项资金12.49万元,用于冲抵日常违规支出;挪用财政专项资金7万元,用于补助镇政府机关工会。2018年5月,鹤庆县纪委监委发现草海镇违规发放津补贴等问题线索,随即组建核查组开展初核。同年8月,施润斌在草海镇召开的党政联席会议上,表达对县纪委监委初核工作的不满,并形成了“未经镇党委政府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查阅、调阅财务资料及涉密的、敏感的、内部掌握的档案材料”的决议。2019年9月,鹤庆县纪委监委给予施润斌留党察看两年、撤职处分,降为一级科员;给予该镇其他涉案人员相应的党纪政务处分。

  【延伸阅读】

  “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是民主集中制的“十六字”方针。我们党之所以强调集体决策,其根本目的就是经过广泛讨论、集思广益,以形成科学决策,避免造成决策失误。如果说集体决策的底色是民主、科学、合理,那么底线就是合规、合纪、合法。

  以“集体决策”之名,行集体违法之实的现象之所以屡禁不绝,归根结底在于对民主集中制本质缺乏深刻认识,没有牢固树立纪律规矩意识。只有真正落实好民主集中制原则,不断完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以党纪国法的铁拳重击乱举乱伸的手,以清风正气对付歪风邪气,才能让披着集体决策外衣的违纪违法行为无所遁形。(深圳特区报记者 黄子芸 通讯员 罗文潮 戴梦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