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律在身边第190期】条例修订后,问责情形有哪些?

发布日期:2019-10-22   来源:深圳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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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画:冯大美

  我该怎么办

  某区直单位主要负责人因为落实巡察整改要求不力被问责,在单位引发热议。带着疑问,其同事小庞致电“纪律君”咨询,“落实巡察整改不力真的要被问责吗?现在问责的情形有哪些?哪些情形又是新增的呢?”

  “纪律君”如是说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重新修订后,进一步丰富细化了问责情形,将原有的6大类问责情形增加修改为11大类,对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提出更高更严标准。

  具体来说,这次问责条例中关于问责情形的修改可以归纳为三个方面:

  一是围绕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将原来的问责条例中党的建设缺失、维护党的纪律不力等情形拓展细化为6大类情形,分别对应的是新条例第七条的第二款至第七款。明确了党的政治建设抓得不实、党的思想建设缺失、党的组织建设薄弱、党的作风建设松懈、党的纪律建设抓得不严以及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不坚决不扎实等问责情形,内容更加具体、指向性进一步增强。

  二是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要求,增加了2大类情形,分别对应条例第七条的第九至第十款。明确了发生严重事故事件中履行管理监督职责不力,在涉及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上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等问责情形。

  三是根据形势任务和实践发展,对原规定进行了修改完善,包括2大类,分别对应条例第七条的第一款和第八款。具体包括党的领导弱化、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等问责情形。

  第十一款则属于问责情形中的兜底条款。

  前文中小庞提到的“落实巡察整改不力”确实是问责情形里的“新面孔”。修订后的问责条例将其归入“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这类问责情形中,目的就是为了进一步明确巡察整改的责任,提升巡视巡察的权威性严肃性,为整改落实工作增添制度化、规范化保障。

  相关案例

  2016年7月,十届天津市委巡视反馈意见指出,天津天保控股有限公司党委会除讨论干部人事事项外,极少研究其他“三重一大”事项,未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落实“两个责任”的具体措施进行研究,下属公司内控薄弱,存在较大廉洁风险。2018年4月,十一届天津市委巡视发现,天保控股公司党委对巡视整改敷衍塞责、虚构董事会会议时间、“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落实不到位;对系统内领导人员违规违纪问题高举轻放,下属公司管理失控问题仍时有发生,“两个责任”落实依然不力。该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邢国友,现任党委书记、董事长赵家旺作为企业主要负责人,政治意识、纪律意识弱化,对纪律要求置若罔闻,在市委巡视组已经指出相关问题的情况下,仍敷衍了事、消极应付,甚至弄虚作假、边改边犯,对巡视整改走过场、摆样子。2019年3月,邢国友、赵家旺分别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和党内警告处分。

  延伸阅读

  话要说到点子上,问责也必须落到“点”上。此次问责条例的修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战略部署,吸收在问责实践中形成的新经验,提炼对问责工作规律的新认识,不仅进一步细化了监督问责范围,丰富了问责情形,更加明确了主体职责,有利于监督机关靶向问责、精准施策,有的放矢地祛除“病疾”。

  同时,这些新增、细化的问责情形,给党组织、党员干部划出一道道更为清晰可见的高压线,对履职尽责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指向清晰、标准明确,有利于解决问责不到位和泛化简单化问题,为精准问责提供制度保障。记者 杨丽萍 通讯员 罗文潮 廖建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