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律在身边第265期】购物卡、礼券……这些消费卡不能收

发布日期:2023-11-16   来源:深圳特区报

  漫画:冯大美

  【我该怎么办】

  年轻干部小吴入职后,需要经常与辖区企业打交道。最近,他接到一个企业负责人的电话,说为了感谢他对企业的关照,已经快递了一张购物卡,请他近期注意签收。小吴想拒绝时,对方不断强调这只是小心意,让他千万要收下。这让小吴有些犯难:这样的购物卡能收吗?

  【“纪律君”如是说】

  消费卡是指能够消费的各种形式的购物卡、消费券、礼券、提货券等代币卡券。由于办卡简单、送卡隐蔽、用卡便捷,并且购买、充值、流通、转让等环节不记名,还披着人情往来的隐形外衣,消费卡成为违规收送礼品礼金的重要载体。然而,违规收受消费卡金额再小、手段再隐蔽、理由再动听,也改变不了违纪违法的事实。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受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个别党员干部认为收点消费卡是正常的“礼尚往来”,数额不大,又非实名,用起来也放心,从而在“温水煮青蛙”的“围猎”陷阱中越陷越深。小吴一定要抵制住诱惑,切莫被眼前的利益蒙蔽双眼,不该收的坚决不能收,不要因小失大、积少成多,小问题酿成大祸患。

  【相关案例】

  2013年8月至2017年,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原副局长王战本人或偕妻子、女儿多次接受管理服务对象辽宁某安全评估公司丹东地区负责人王某安排的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旅游;多次收受管理服务对象辽宁某安全评估公司等多家公司赠送的共计1万余元礼金和消费卡;利用召开振兴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之机,推荐参会企业到指定的辽宁某技术服务公司做安全评估。2018年1月,王战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调离工作岗位,违纪所得被收缴。

  【延伸阅读】

  党的十八大以来,纠治“四风”工作取得显著成效,违规收受消费卡现象得到遏制,但仍然时有发生,收送礼都变得更加隐蔽。一些人借助电子科技手段给消费卡披上隐身衣,通过收受电子消费卡、电子提货券等逃避监督,有的超市卡、储值卡、会员卡、预付卡甚至没有实体卡片,而仅仅是二维码或字符串,让违规收送行为更加隐蔽。但只要是违纪违法行为,必然会留下蛛丝马迹,纪检监察机关就能利用大数据、信息化手段发现相关问题线索。广大党员干部要时刻自警、自醒,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管好自己的心不贪不占,管牢自己的手不拿不要,自觉抵制违规收送礼品礼金消费卡的歪风邪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