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律在身边第260期】警惕“期权腐败”

发布日期:2023-09-22   来源:深圳特区报

35081bdc-4fc1-4954-a293-453deda7d7b8.jpg

漫画: 首席编辑 冯大美

  【我该怎么办】

  老田是国企分管工程项目的领导,因工作原因,平时和建筑公司打交道较多。最近,建筑公司贾老板找到他,希望在招标中帮帮忙,并许下承诺,知道他现在在职不方便,等退休后会按约定支付一笔“好处费”。老田确实快要退休了,面对贾老板看似贴心的提议,他可以接受吗?

  【“纪律君”如是说】

  贾老板的“点子”是典型的“期权腐败”,即领导干部在位时利用手中权力为他人谋取利益,不图当下“回报”,而是根据私下“协议”待离职或退休后以各种形式兑现。干部任职有期限,惩治腐败无时限,妄图为贪腐行为披上“隐身衣”、打“时间差”是行不通的,终究难逃党纪国法的制裁。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已经退休的公职人员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有违法行为的,不再给予政务处分,但是可以对其立案调查;依法应当予以降级、撤职、开除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调整其享受的待遇,对其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依照本法相关规定处理。已经离职或者死亡的公职人员在履职期间有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离退休后收受财物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明确,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请托人事先约定,在其离退休后收受请托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因此,老田千万不能听信贾老板的“点子”,搞自欺欺人的“期权腐败”,而应自觉做到心中有党、心中有民、心中有责、心中有戒,干干净净干事,清清白白做人。

  【相关案例】

  重庆市九龙坡区原旅游局党组书记、局长姜廷宪错误地认为,只要自己打好“时间差”,通过“在任办事、退休收钱”的方式,就可以逃避组织调查。因此,为不法商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时,他通常不让行贿人马上兑现,而是约定待他退休经商时再以投资名义送上行贿款,并为此提前退休。同时,姜廷宪还存在其他违纪违法问题。2022年5月,姜廷宪被开除党籍,按规定取消退休待遇。同年12月,姜廷宪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七十万元;犯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被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七十万元。

  【延伸阅读】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反腐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的高压态势下,“一手交钱、一手办事”式的直接权钱交易风险越来越大,空间越来越小,一些不收敛、不收手、不知止的党员干部开始打“时间差”。从表面上看,党员干部在职时没有收受好处,但在离职或退休后再以投资、干股、薪酬等方式完成利益输送。事实证明,离职、退休从来不是贪腐者的“护身符”,更不是监督的“隔离墙”,即便“期权腐败”手段再隐蔽、方法再翻新,也掩盖不了权钱交易的本质。只要伸了不该伸的手,拿了不该拿的钱,做了不该做的事,不管是在职还是退休离职,都难逃党纪国法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