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28条措施规范市直单位党员干部 违纪违法案件审理备案工作

发布日期:2020-11-26   来源:廉洁深圳

  “市直单位党组给予处级及以上党员干部党纪处分,以及给予科级及以下党员干部撤销党内职务及以上党纪处分的,该单位机关党委、机关纪委应在党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30日内备案……”日前,深圳市纪委监委举办全市党纪政务处分专题培训班,市直机关纪检监察工委负责人就有关制度作出详细解读。

  为保障和提高市直单位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审理质量,今年10月底,深圳市纪委监委印发了《市直机关纪检监察工委审理市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移送案件工作指引(试行)》和《市直机关纪检监察工委审核市直单位备案案件工作指引(试行)》(简称“两个指引”)。

  《两个指引》以党章、党纪处分条例、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以及中央、省、市关于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等有关规定为依据,结合了深圳市直单位工作实际,纪检监察工委审理市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移送案件、审核驻在部门机关纪委报送备案案件的范围、程序和要求等作出了28条规定,并附有审理移送案件、审核备案案件常用的10种文书式样提升了市直单位党员干部处分工作的规范化水平。

  值得一提的是,《两个指引》将市属文化宣传事业单位、市属金融企业、市委卫生工委、教育工委及其隶属医院、学校相当职级的处分案件也纳入纪检监察工委备案监督范围,并要求派驻纪检监察组加强对市直单位党组处分党员事项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两个指引》的出台对于我们切实履行审核把关和监督职责,全面准确落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案件审理工作要求具有重要作用。”市直机关纪检监察工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接下来,将协同市纪委监委各派驻纪检监察组、市直各单位党组继续完善处分协调机制,有针对性地加强指导和培训,促进办案质量不断提升。